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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李牧,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街**街**栋**号。2018年8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开始,王某某、苏某某、祝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本市,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幌子,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取上课、交流经验等方式发展成员,并让新发展成员缴纳165000元(大盘)或者49800元(小盘)“保证金”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5年11月,被告人李牧从内蒙古自治区来到本市,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大盘、小盘两种方式运行且大小盘运行模式相同,具体如下:由上至下分为C2、C1、B、A、发展层五个级别。一名C2下有三个C1(每个C1称为一个盘,每个盘有1个C1岗位、3个B岗位、9个A岗位、27个发展层)。C1级别称为“家长”,C2称为“大家长”,每个新成员缴纳“保证金”后即加入相应的大盘或小盘并按照序列安排在“发展层”,由其“家长C1”把新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分配给所在团队的A、B、C1、C2人员及介绍人。分配比例是大盘收165000元,C2分得75000元,C1分得35000元,B级分得15000元,A级分得10000元,介绍人(推荐奖)分得30000元;小盘收49800元,C2分得20000元,C1分得10000元,B级分得5000元,A级分得3000元,介绍人分得5800元,并向发展层分三个月返现6000元。“发展层”每满27个人对应该盘内的人员的级别全部晋升一级,直至C2级别。晋升到C2级别后,当发展层人员再次达到27人后,原C2岗位人员出局。该组织按盘进行管理,即每发展一名新人到该盘后,该盘的C1家长即负责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带领新人交流听课等事宜。C2指导C1管理全盘工作,负责协调其名下C1团队按照组织规则运行。

被告人李牧加入该组织后,以介绍工作等理由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加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收取参与者“保证金”从中获利,被告人李牧处于所在大、小盘C1或以上级别且内部参与人员均达30人以上。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牧涉及大盘3个,小盘2个,共226人。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李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牧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赃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

3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书及相关层级图;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银行交易流水;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牧以互助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牧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50492****)。

2.案卷壹拾柒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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