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李猛,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猛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伤害犯罪:
2020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猛乘坐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时,因车速问题与搭载着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名摩托车司机(在逃)发生口角,双方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西时代康桥门口时,被告人李猛及同案人刘某某驾车在被害人罗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前方不远处停下。停车后,摩托车司机立即从车上拿出一把斧头追砍被告人李猛,摩托车司机持斧头与被告人李猛、同案人刘某某对打的过程中,被害人罗某某冲上前去用脚踢踹被告人李猛,摩托车司机在砍伤李猛后立即驾车逃跑。被害人罗某某随即被李猛及刘某某追打并抓住,同案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拉到时代康桥售楼部门口,被告人李猛则通知其朋友到现场继续殴打被害人罗某某。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后到现场处理。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寻衅滋事犯罪:
2020年1月6日4时许,公安人员将因上述行为致伤的被告人李猛送往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李猛拒不听从公安人员及医护人员安排,仍要求到其他病房寻找被害人罗某某,且以医院未及时对其治疗为借口,用脚将抢救室电动门、不锈钢病床踢坏,并跑到抢救室外走廊继续闹事,使用言语恐吓、威胁医护人员,随后被公安人员使用强制手段控制。经价格认定,不锈钢病床、抢救室电动门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243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猛向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赔偿的3980元,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表示谅解。同日,公安人员传唤被告人李猛至狮岭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猛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猛任意损毁医院内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猛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康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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