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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玄元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李玄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玄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李玄元携带作案工具铁锤和液压钳,窜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往**路方向路边,盗窃惠州市**有限公司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线,盗得型号为VV22-4×25mm2+1×16mm2和VV22-5×16mm2的电缆线各10米,后以35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共价值1183.1元。同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李玄元窜至上述地点附近,以同样的方式盗得型号为VV22-4×25mm2+1×16mm2的电缆线5.6米,型号为VV22-5×16mm2的电缆线6米,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共价值68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报案委托书;G205与S357连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被盗路灯电缆线清单;购销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户籍资料;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玄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65.1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玄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玄元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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