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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玉七非法买卖爆炸物、强迫交易等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李玉七,绰号“七癞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0月1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又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级指定管辖2019年9月30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1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发现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新的犯罪事实经移送管辖,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七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玉七及其子李稀奇(另案处理)、侄子李其昌、李泽其、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以家族为纽带在平江县伍市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玉七为首,李其昌、李泽其为重要成员,李稀奇、潘某丁(另案处理)、李某甲、李某乙、练某某(另案处理)、童某甲(另案处理)等为一般成员的家族式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平江县伍市镇范围内逞强立威、称王称霸、无事生非、暴力讨债,为扩大非法影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非法影响在伍市镇周边矿山中强卖强买、聚敛大量财富,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6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李玉七与童某乙(已判决)曽经一起开设赌场,后被告人李玉七撇开童某乙伙同他人另外开设了一处赌场。2006年2月13日,心中有气的童某乙带领尹某甲、向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持棍棒至被告人李玉七家中滋事,期间尹某甲、向某乙持棍棒将停在地坪的被告人李玉七雅阁小车砸坏。为了报复,2006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玉七多次伙同或指使李其昌和李泽其等人携带刀具、钢管、鸟铳等器械,随意侵入他人住宅,寻找或殴打出现在砸车现场的人员,具体事实如下:①2006年2月15日,李其昌获知被害人赵某甲在网吧上网后,伙同李泽其等人将赵某甲带至汨罗市火车站旁的一家小旅馆的房间内,逼问赵某甲参与打砸车辆的人员,并对赵某甲进行了殴打,随后按照被告人李玉七的吩咐将赵某甲送至伍市派出所;②2006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玉七伙同李其昌、李泽其、毛某乙毛某甲、向某甲、郑某甲孙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钢管、鸟铳等进入伍市镇长明村四处寻找赵某乙、赵某丙的下落,并持刀具等进入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家中搜寻;③几天后,被告人李玉七听闻赵某乙在郑某乙家中,再次伙同李其昌、李泽其等人携带钢管等赶赴长明村郑某乙家,被告人李玉七指使李泽其、李其昌等人到郑某乙的房屋内搜寻赵某乙,自己则到旁边的赵建平家询问赵某乙下落,李泽其、李其昌等人持钢管等在郑某乙家中搜寻未果后,又进入赵建平家寻找赵某乙;④2006年2、3月的一天,李其昌获知了被害人向某乙在中家桥村后,纠集李泽其和毛某乙毛某甲、向某甲、向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刀具在该村一处桥上找到了向某乙,并持刀逼迫向某乙上车,李其昌将抓到向某乙的情况电话报告了被告人李玉七并按照其吩咐,在车上殴打了向某乙,随后将向某乙送到伍市派出所;⑤2006年4、5月的一天,李泽其在获知被害人刘某甲位置后,伙同李其昌、毛某乙毛某甲、向某甲等人驾车找到刘某甲,并持刀将刘某甲逼上面包车,李其昌将抓到刘某甲的情况电话报告了被告人李玉七,并在车上殴打了刘某甲随后将其送往了伍市派出所。

2、2009年3月8日下午,贺某某在伍市镇人向某丁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当日贺某某从李泽其当时的女朋友黄某甲手中借了1万元,黄某甲当场扣掉了500元利息,贺某某参赌时将钱输掉后,李泽其当场就找贺某某讨要,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李泽其持菜刀将被害人贺某某后背砍伤,经鉴定,贺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为了帮助李泽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贺某某协商和解,赔偿了贺某某3万元,贺某某未追究李泽其责任。

3、2010年初,被告人李玉七与他人合伙租赁了平江县伍市镇四方园砖厂准备用来炼铅,由于四方园砖厂紧挨着被害人梁某某的在建房屋,梁某某的妻子周某丙与村上的几名妇女一起到砖厂阻止并与被告人李玉七及其妻子朱某甲发生口角。2010年3月1日,被告人李玉七以梁某某的在建房屋占用了自己祖上的地(实际为梁某某从村民姜某甲处交换)为由纠集李其昌、李泽其、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一起到梁某某家中滋事,并通知了当时的村干部尹某乙等人前往,被告人李玉七伙同李泽其、李其昌、李某甲用铁锹、铁锤等物品破坏梁某某的在建房屋的墙面以及水管等设施,梁某某的岳父周某乙和妻子周某丙上前阻止,被李泽其、李其昌、李某甲三人殴打,周某丙反抗并随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到了李某丙,梁某某赶紧上去劝阻也被三人殴打,期间李其昌用木筒砸到了梁某某,其头部当场流血,随即梁某某被送往医院,入院记录显示头部有约8cm的裂伤。案发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5000元,梁某某未要求追究其责任。

4、伍市镇人宁某甲赌博时借了李其昌8000元,后宁某甲归还了部分赌债,还欠3000元。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其昌带毛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去宁某甲家要账未成后离开,毛某乙、张某乙因此认识了宁某甲,又过了几天,宁某甲与朋友在汨罗市新市镇老街一家夜宵店吃夜宵被毛某乙、张某乙认出,毛某乙、张某乙电话告知了李其昌,李其昌带人骑摩托车过来又向宁某甲讨要赌债,双方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毛某乙从夜宵摊拿了一把菜刀在宁某甲的后背砍了两刀,经鉴定,宁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第二天宁某甲和兄弟宁某乙因此事去找被告人李玉七,为了帮助李其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要李其昌赔偿了500元给被害人宁某甲,并免除了其赌债,宁某甲未要求追究李其昌责任。

5、李其昌欠伍市镇人赵某丙1万余元许久未归还,赵某丙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1月9日,李其昌认为赵某丙不给自己面子,以请人帮忙讨债为由通过汨罗人周某丙介绍认识了汨罗人徐某甲、张某丙(均另案处理),并且开车接了事先准备了刀具的徐某甲、张某丙至伍市镇莲花村西门餐厅,下午16时李其昌电话将赵某丙约至西门餐厅二楼一房间,赵某丙提出欠款的事情,李其昌指使徐某甲、张某丙持刀将赵某丙大腿外侧砍伤后逃跑,随后李其昌支付了1500元给徐某甲。经鉴定赵某丙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为了帮助李其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通过余某甲出面协调赔偿赵某丙人民币3万元(含债务)。赵某丙未要求追究李其昌的责任。

6、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玉七与他人合伙从童某丙、童某丁等人处转让获得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在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15组麻坡里矿点的花岗岩(俗称麻石)采矿经营权,并协议该矿点的运输权归桥墩村15组村民所有,但李泽其、李其昌、李某甲等人仍到该矿点运输矿石,并长期插队拖运矿石,严重影响了其他矿石拖运车辆的利益。2016年5月8日,因不满李泽其、李其昌等人在麻坡里矿点新开设的小坪作业面拖运矿石,被害人童某戊、童某己驾驶自己的货车堵在该采矿点出入口,李泽其故意驾驶自己的货车倒车将童某戊、童某己的货车撞坏,并与童某戊、童某己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泽其伙同李其昌、李某甲对童某戊以及前来劝架的向前实施殴打。事后,童某己的车辆修理花费了1000余元,童某戊的车辆修理花费了3800余元,为了帮助李泽其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支付了童某戊、童某己每人1000余元的车辆修理费。

7、2013年开始至2014年李泽其的父亲李玉四在伍市镇人周某甲家附近猪场拆解废旧电池,污染了周围环境,2014年9月左右,周某甲向县环保局举报,第二天环保部门将拆解场关停。李泽其获知系周某甲举报,到其家中谩骂、闹事,并拿起一把剪刀扎伤了周某甲臀部。为了帮助李泽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通过他人到周某甲家中做工作,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要其不要报案。因为害怕报复,被害人周某甲与家人同意不报案,也没有找被告人李玉七要医药费。

8、2016年5月23日下午,李其昌、李稀奇、赵某丁(另案处理)、丁某甲等人在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汉草古方”化妆品店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其昌与丁某甲因赌博金额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李其昌被丁某甲打中眉骨出血,李其昌遂伙同李稀奇、赵某丁对丁某甲进行殴打,赵某丁也将丁某甲眼角用拳头打出血,期间李其昌还从隔壁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砍人,被李稀奇和赵某丁阻止,之后李其昌打电话叫来了李泽其、童某甲,为发泄不满,李其昌与赵某丁等人将丁某甲架上李稀奇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丁某甲反抗并用脚抵住车架不上车,李泽其拿一把U型锁威胁如果不上车就打断丁某甲的腿,丁某甲不敢反抗被带上了车,上车后李其昌手拿一把一米长的长刀与赵某丁将丁某甲夹坐在李稀奇驾驶的丰田车后排,由李稀奇驾车将丁某甲带至平江县伍市镇园艺村梨园处,在梨园,李其昌将长刀插在地上要丁某甲下跪,并与李泽其、李稀奇、童某甲、赵某丁一起殴打了丁某甲,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丁某甲报案,为了帮助李其昌、李泽其、李稀奇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丁某甲做工作,后丁某甲向公安机关出具说明不要求追究责任。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05月27日,伍市镇人赵某戊与赵某丁、李玉雄等人到童家塅村童某庚家讨要童某庚多年前欠李玉雄的“码钱”,因言语不合,赵某丁持水果刀划伤童某庚。赵某戊等人驾车离开时,与赶来的李玉三(童某庚曾托人请李玉三出面协调)发生口角,李玉三怪赵某戊没有给其面子,扬言要他的兄弟李玉七搞死赵某戊。当晚9时,喝酒后的赵某戊去被告人李玉七家中找李玉七“麻烦”,刚好练某某开车送被告人李玉七回家。被告人李玉七被赵某戊持水果刀追赶,后逃走。赵某戊随后被其朋友伏某乙带到汨罗市大众北路“极品龙虾”与朋友李某乙一起吃宵夜,练某某一路尾随赵某戊到了夜宵店。逃走后的被告人李玉七与妻子朱某甲叫来兄弟、侄子商议,商议时,练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李玉七自己尾随赵某戊的情况,李玉七指使练某某要一直紧盯住赵某戊。被告人李玉七马上纠集李泽其和李其昌、李某乙、李某甲携带刀具驾车赶往汨罗,按照练某某提供的位置信息找到了赵某戊。李泽其和李某乙、李某甲持刀控制赵某戊在场的朋友让其不动,被告人李玉七指使李其昌持刀将被害人赵某戊砍伤。经鉴定,赵某戊伤势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以李其昌的名义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戊26万余元,赵某戊出具了谅解书。

(三)强迫交易罪

1、2011年上半年,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戊有意以15000元一亩的价格租赁潘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8人位于伍市镇四方岭的山林(总计约14余亩)开采花岗岩,并将山主约到村民潘某乙家中准备签租赁协议。被告人李玉七获知信息后,伙同潘某丁到潘某乙家中阻止并提出自己也出15000元一亩租赁该山林。潘某戊将租赁价格提高到总价60万元,被告人李玉七非常气愤当场辱骂、威胁潘某戊,潘某戊又说要出价80万元,被告人李玉七更是准备动手要打人,被村民劝阻,最终租赁协议未能达成。事后,被告人李玉七找到山林面积最大的山主李某丙说如果不将山林租给他,李某丙的儿子李某戊运矿石的车辆别想走被告人李玉七所居住的武连村经过,李某戊被迫只得将山林租赁给被告人李玉七。潘某戊获知该情况也不得不放弃租赁。之后被告人李玉七与潘某丁等人分别到其他山主家中,要求以15000元一亩租赁山林,山主李某丁等人也因害怕被告人李玉七被迫接受。

2、2014年,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在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茶园里、麻坡里、四方岭矿点与被告人李玉七合伙经营开采花岗岩。2015年起,李稀奇利用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对被告人李玉七的恐惧心理,在江西省鄱阳县雨成金刚石超硬工具公司处以2.8元/个的价格购进用于开采花岗岩用的刀头,以4.9元/个的价格,强行向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经营的茶园岭、麻坡岭、四方岭石矿点销售刀头。2016年,被害人洪某丙因刀头价格过高,准备从其他渠道购买刀头,被告人李玉七明知李稀奇销售的刀头价格过高,仍威胁被害人洪某丙只能使用李稀奇提供的刀头,洪某丙被迫放弃从其他渠道购买刀头。同年,李稀奇发现四方岭矿点在试用其他品牌的刀头,威胁洪某乙不准使用其他品牌的刀头,洪某乙也被迫放弃使用其他品牌的刀头。现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李稀奇向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经营的茶园岭、麻坡岭、四方岭矿点销售刀头金额共计640余万元。

3、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玉七与洪某丙、洪某乙、洪某甲、伏海兵共同出资购买了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茶园里矿点开采花岗岩。其中伏海兵出资占10%,李玉七占10%的“干股”,被害人洪某丙、洪某乙、洪某甲共同占有80%的股份。2017年初,被告人李玉七以三名被害人在2016年度未分配利润为由,采取以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洪某丙、洪某乙、洪某甲退出茶园里矿点上层作业面的经营活动。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玉七才同意三名被害人恢复参与茶园里矿点上层的经营。经鉴定,被告人李玉七在经营茶园里矿点上层期间,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共计1397.97万元。

4、2010年2月,汨罗人周某乙和妻子黄某乙以46万元价格从潘某丁和潘某戊处转让了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塘坡里(又名对公岭)矿点的花岗岩采矿经营权,又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之后,由周某乙等人继续投入资金经营。2015年6月,潘某丁因赌博向被告人李玉七借了100万,被告人李玉七为潘某丁出主意称只有把塘坡里矿点搞过来自己开采才能还清债务,潘某丁认可。于是被告人李玉七将潘某丁及其堂兄弟潘某已、潘某庚(另案处理)叫到自己家中,以帮助潘某丁将塘坡里矿点买回来赚钱还账为由,指使潘某丁、潘某已、潘某庚三人到塘坡里矿点闹事迫使其停工,然后逼迫被害人周某乙转让矿点。第二天,按照被告人李玉七的安排、指挥,潘某丁、潘某庚、潘某已带油漆和刷子到达塘坡里矿点,以塘坡里矿点所处的山林有部分是已过世的潘某庚、潘某已爷爷所有,但两人未获得补偿(实际已经补偿)为由,用油漆划界、关掉电闸阻止工人施工,迫使工人回家。石场停工后,被害人周某乙多次找潘某丁与潘某庚协商开工,都被潘某丁找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塘坡里矿点被迫停工一年多。期间周某乙委托他人寻求卖家,伍市镇人童某辛知道消息后想联系福建老板收购塘坡里矿点。被告人李玉七闻讯打电话威胁童某辛不要插手,童某辛被迫放弃。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周某乙被迫于2016年11月将塘坡里矿点以1498000元转卖给被告人李玉七。之后被告人李玉七将该矿点交给潘某丁负责经营管理,自己保留33%的股份,潘某丁占有该矿点57%的股份,潘某已与潘某庚各占5%。现已查明,2016年11月后塘坡里矿点开采、销售花岗岩合计金额11888037元,被告人李玉七分红获利300余万元。

5、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玉七与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合伙从童某丙、童某丁等人处转让获得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麻坡里矿点的花岗岩采矿经营权,其中李玉七占股40%,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占股6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玉七在伍市镇武连村自己家中与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以及会计向某戊对麻坡里矿点进行年终结算,在算账过程中,李玉七强行要求将麻坡岭矿点已经开采出来的价值200多万元的麻石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稀奇。出于对被告人李玉七的畏惧,三名被害人不敢表示反对,被告人李玉七便当场要求向某戊将这100万元做账。2019年2月至3月,在李玉七的安排下,该批麻石部分销售给了闵盛、励拓、龙鑫三个石材加工厂,共计销售金额为1985700元。案发后,平江县公安局在麻坡岭矿点查封了剩余的1134个麻石。

(四)故意伤害罪

汨罗人江某甲原来在伍市镇其他麻石矿点从事石块运输工作,而位于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麻坡里矿点平时都是当地15组村民负责运输。2015年1月7日,江某甲驾驶自己的货车与司机章某某强行要到矿点运输石块。石场负责装车的向某戊不肯,江某甲上前打了向某戊一拳,在场的李稀奇出来将江某甲推倒。李泽其与李其昌也围上来一起殴打江某甲。江某甲见势不妙叫章某某从自己驾驶的皮卡车内拿出两把砍刀。江某甲持刀用刀背打了李其昌一下,李其昌赶紧跑开并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筋。李泽其也从矿点内拿了一把菜刀,双方又发生斗殴。此时,伍市派出所民警周某丁带领两名协警接报警到达现场。江某甲、章某某看到警车后赶紧将自己手中的砍刀丢弃。李泽其持菜刀与李其昌、李稀奇分别持钢筋趁机追赶并殴打了江某甲,将其眼部打伤。经鉴定江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为了帮助李泽其、李稀奇、李其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李玉七通过他人找到江某甲做工作,并赔偿了江某甲30.5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五)开设赌场罪

2008年正月期间,被告人李玉七伙同江某乙、田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汨罗市白水镇“二市场”的一个店面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赌博方式,聚集赵某丁、宁某甲、潘某丁等人参赌,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参赌人员达三十余人,共计开设赌场三十余场,被告人李玉七安排李其昌、李泽其在赌场“放水”。该赌场通过庄家赢钱抽取10%、闲家赢钱抽取5%的水钱从中非法获利,平均每场打水二万元左右,共计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事实

1、2007年正月期间,被告人李玉七伙同赵中根等人在平江县伍市镇武莲村李玉七的老屋开设赌场,每人出资4万元用于赌场运转,赌场内以骨牌比点数大小的赌博方式,聚集尹某丙、潘某辛、赵某己、李伟平、李新国等人参赌,共计开设赌场五天左右,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通过庄家赢钱抽取10%的水钱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李玉七还安排其侄子李其昌、李泽其在赌场负责抽取水钱和“放水”。

2、杨某某经营一家龙鑫石材厂,2015年7月租用了童某壬的一块地用于堆放石材厂生产的废料,并允许童某壬将废料卖掉所得归童某壬。2017年4月由于杨某某将租用了童某壬的土地改为堆放石材半成品,童某壬认为划不来,就向杨某某提出7月到期要收回该土地。杨某某于是找被告人李玉七帮忙,被告人李玉七与李其昌做童某壬工作,开始童某壬同意继续租赁但后来反悔。6月底的一天,李其昌上门找童某壬协商,童某壬不同意,并且第二天叫人拉了一些红砖过来准备砌围墙。被告人李玉七与李其昌又将童某壬约到龙鑫石材厂协商,期间被告人李玉七与童某壬发生口角,李其昌随后拿了一个茶杯砸在被害人童某壬的头上,当时就出血。事后,李其昌赔偿了被害人童某壬5000元医药费,童某壬不要求追究李其昌责任。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外李玉七单独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非法采矿罪

1、2014年8月7日,被告人李玉七与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合伙从童某丙、童某丁等人处转让获得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麻坡里矿点的花岗岩采矿经营权,其中李玉七占股40%,并负责该矿点的生产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李玉七聘请了童某辛(另案处理)具体负责麻坡里矿点的花岗岩开采。2015年上半年,李玉七在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指使童某辛越界开采麻坡里矿点。经鉴定:麻坡里矿点超深越界开采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共计87447立方米,该区域饰面用花岗岩属于A类,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A类花岗岩5年来平均价格为410元/立方米,麻坡里矿点超深越界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35853270元。

2、2017年9月13日,平江县伍市镇桥墩村十五组村民童某癸、童某子(均另案处理)组织十五组村民每人出资1.5万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该组的麻坡里矿点附近开设吉祥矿点非法开采花岗岩,次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便到场制止,吉祥矿点遂停止开采。2017年9月20日左右,童某癸等人找被告人李玉七帮忙协调关系,让吉祥矿点能够顺利开采作业。被告人李玉七表示可以帮助协调,但其所开采的麻坡里矿点山林租赁需延期二年,童某癸等人表示同意。2017年国庆节前,被告人李玉七到童某癸等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上表示吉祥矿点由他负责协调,保证可以开采。2017年国庆节后,童某癸等人再次找到被告人李玉七,询问吉祥矿点能否开工作业,被告人李玉七当着童某癸等人的面拨打了几个电话,后告知童某癸等人可以开工。童某癸、童某子等人回去后便在吉祥矿点继续开始非法开采花岗岩,直至2019年4月该矿点被关停,期间非法开采所得石材的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玉七顺利与桥墩村十五组签订了麻坡里矿点山林租赁延期二年的协议。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李玉七在本人负责管理的平江县海力石材有限公司麻坡里矿点和强占的茶园里矿点上层以及本人参股的塘坡里矿点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开采和排险时要使用黑火药,被告人李玉七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从童某辛处私下购进黑火药用于各矿点的生产,合计非法买卖黑火药2053.5公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玉七占股40%,并负责生产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李玉七聘请了童某辛具体负责麻坡里矿点的花岗岩开采。因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被告人李玉七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指示矿点从童某辛处私下购进黑火药,经矿点会计向某戊登记入账后用于矿点生产、排险,现查明在被告人李玉七管理麻坡里矿点期间,共计非法买卖黑火药628.5公斤。

2、2017年,被告人李玉七强占了茶园里矿点上层作业面,并安排郑某乙(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矿点开采。因矿山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被告人李玉七安排郑某乙联系童某辛私下购进黑火药。现查明被告人李玉七管理茶园里矿点上层作业面期间,共计非法买卖黑火药375公斤。

3、2016年11月李玉七组织潘某丁等人强迫从周某乙处转让获得塘坡里矿点后,李玉七占股33%,并将该矿点交由潘某丁具体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塘坡里矿点在进行开采和排险时要使用黑火药,被告人李玉七介绍潘某丁从童某辛处购买黑火药,于是潘某丁联系童某辛私下购进黑火药并安排没有爆破资质的员工童某亥在矿点负责爆破。现查明,矿点共计从童某辛处非法购进黑火药1050公斤。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童某亥租房中查获曽经装载黑火药的编织袋,并从袋中提取了黑火药疑似物,经鉴定该黑火药疑似物为烟火药。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玉七与练某某、杨帆合资成立了盛裕石材加工厂,该厂主营麻石加工。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玉七开始在加工厂选址地平江县伍市镇武连村租赁土地,并安排人员在石材加工厂所在的位置进行了土地硬化,建成了厂房等附属设施。2015年初,因加工厂生产的需要,要修建沉淀池和堆场。被告人李玉七再次从武连村村民处租赁了土地,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土地表面植被进行了破坏改成了适于堆放石材的平地,并对部分土地进行了硬化,导致原有的土壤和植被被破坏。经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被告人李玉七所破坏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1693公顷(32.5395亩),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为0.2032公顷(3.048亩),商品林面积为1.9661公顷(29.4915亩),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出警经过、麻石矿山转让合同、修理车辆记账簿、银行交易明细、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记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乙、成某某、毛某乙毛某甲、向某甲、郑某甲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戊、向某乙、丁某甲、江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玉七和同案犯李其昌、李泽其、李稀奇、李某甲、李某乙、练某某、潘某丁、童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七为首组织、指挥重要成员李其昌、李泽其和一般成员李稀奇、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练某某、童某甲等在伍市镇逞强立威、称王称霸、无事生非、暴力讨债,为扩大非法影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非法影响在伍市镇周边矿山中强卖强买、聚敛大量财富,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李玉七纠集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李玉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玉七伙同他人或单独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租赁山林、转让矿山、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和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未经批准许可,非法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李玉七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本案部分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玉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玉七一人犯数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李玉七违法所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玉七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6册、物证袋1个、估算报告文件袋3个、图纸一张;

3.查封、冻结、扣押款物及统计表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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