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玉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起,被告人李玉姐为偿还债务及维持日常开销,陆续通过虚构其在外投资水电、钢筋、超市等项目,且项目有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林某乙、林某甲、肖某某、洪某某、汤某某、龙某某、陈某乙向其投资。同时,被告人李玉姐还向林某乙、林某甲、洪某某、汤某某谎称接受投资的老板有黄金抵押在银行。期间,被告人李玉姐还通过返还部分款项的方式,诱使上述人员继续向其投资,并将后期收取的款项用于返还前期到期的本息以及偿还对外债务和个人消费。至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李玉姐尚未返还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653737万元、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2.713188万元、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7.791889万元、被害人陈某乙19.26万元,合计人民币42.4188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玉姐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
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账目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审计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乙、林某甲、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洪某某、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玉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42.4188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玉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5016****;
2.卷宗5册共计498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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