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玉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汉英,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里**号。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在本市江汉区**路**小区**号旁的**包子铺门口,由被告人张汉英掩护、被告人李玉平扒窃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右侧口袋里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78元。
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指认照片;5.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玉平、张汉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玉平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汉英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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