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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玉平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玉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聚众赌博,于2012年8月被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24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被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玉平与张某某、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饮酒后,沙某某回到家中被其丈夫被害人某某甲打伤(经鉴定,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李玉平与某某甲通过微信视频发生口角并约定见面。

同日21时53分许,某某甲骑电动车带沙某某到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公交站后,被告人李玉平与张某某将某某甲打倒在地并对其踢踹,沙某某未制止。21时56分许,被告人李玉平与张某某带某某甲到三家店东街五十号院外西南侧小路的铁道斜坡处,途中李玉平多次踢踹某某甲腰部。后张某某因某某甲反抗一同从斜坡滚下,被告人李玉平伙同张某某、沙某某殴打某某甲。后因民警赶到现场,李玉平逃跑。经鉴定,某某甲右侧第11、12肋骨、左侧第4、6、7、8、9、10肋骨骨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玉平在甘肃省镇原县南川乡河李行政村芦李自然村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微信通讯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张某某、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某丙、赵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罗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玉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明、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平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玉平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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