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903号
被告人李玉环,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汉族,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行政村**组,住址同上。2008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抓获,2018年3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豫A0****东风牌商务轿车带着其岳母被告人李玉环从驻马店市平舆县**镇出发前往郑州,当二人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周口市项城市秣陵收费站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截停抓获,并当场从该车内搜出100.45克海洛因(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的海洛因含量为58.2%)、408.23克咖啡因,且从李玉环上衣口袋内搜出2.63克海洛因。李玉环运输毒品共计海洛因103.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玉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环随身携带,运输海洛因数量达到103.08克,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李玉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玉环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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