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李玉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园**里**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里**号楼**门**号。2018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玉玲谎称其弟李某某经营的**投资公司需要资金,并用失效的“**公司”任财务经理的任命书及盖有“天津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的假合同,承诺高息,骗取受害人赵某甲、赵某乙人民币60万元。后经左某某介绍,用假合同骗取被害人赵某丙45万元人民币和张某某100万元人民币,所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退还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 .李玉玲、赵某甲、赵某丙、张某某等人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李玉玲签订及出具给赵某甲等人的借款合同、借条等物证、书证;
5.被告人李玉玲的供述和辩解。
经审查,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详实,证据彼此之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李玉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雄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玉玲现羁押在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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