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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玉祥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玉祥,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5********,汉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4日本院将该案上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月6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次后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李玉祥在本市海珠区**街**号门前,因装运货物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斗,冲突中被告人李玉祥拿出事先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把弹簧刀将被害人唐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唐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某系被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脏、肝脏、右肾破裂大失血死亡)。次日,被告人李玉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玉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玉祥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

2.案卷卷宗2册3卷;

3. 扣押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上衣1件、短裤1条、凉鞋1双,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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