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1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时许,李玉祥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中华轿车从武汉行至随州市**区**大道**村**号楼下寻找作案目标,后李玉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S*****的福特翼虎牌SUV车中放有白酒、香烟等物品,遂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车前门右侧玻璃撬碎,从车窗钻进车内,将放在后备箱的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两瓶白云边十五年白酒、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些小物件盗走,随后李玉祥又从驾驶室手扶箱内盗窃苹果4手机一部,小米充电宝一个,钱包一个,银泰百货购物卡四张(每张面额1000元,合计4000元)。2019年8月30日14时许,李玉祥持盗窃所得的购物卡到随州市银泰购物中心老凤祥专柜购买黄金戒指,因该购物卡被受害人挂失冻结,李玉祥无法使用,后李玉祥在一张单据上留下名字、电话号码后逃遁。
经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黄鹤楼硬珍香烟于2018年8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80元;白云边十五年白酒于2018年8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00元;联想V310-14型笔记本电脑于2018年8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566元,共计人民币3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泰购物卡及挂失单据照片、湖北新世纪购物中心销售缴款单、收据、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玉祥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李玉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李玉祥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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