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七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王,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04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4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物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王涉嫌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王201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期间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并进行精细构思。刑满释放以后,其先后在四川省富顺县、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等地务工。2019年11月,被告人李王因终日无所事事,便决定着手实施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计划。同年12月初,李王在富顺县**镇附近村组富顺县**镇**村组开始踩点并寻找作案目标,经多次观察、采取故意搭讪等方式最终确定年仅10岁就读于富顺县“**小学”*年级的被害人彭某某为作案目标。与此同时,李王在富顺县辖区内购买作案使用的“羊角锤”、“手套”等工具,并将富顺县东湖镇高石村5组小地名“柑坝子大田”树林选定为作案地点,按照被害人彭某某的身高比例在树林中事先挖好了杀人以后掩埋尸体的土坑。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害人彭某某放学后独自一人途经高石村5组“柑坝子大田”树林时,被告人李王以安装捕鸟笼塑料管为由,将彭某某诱骗至树林中,趁彭某某蹲在地上不备之机,从其身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多次击打彭飞彭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将被害人尸体拖至事先挖好的土坑中埋藏,并将被害人的书包、鞋子、帽子等物品带离现场隐藏。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被有类圆小平面的金属类钝性物体(如锤类)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王窜至富顺县东湖镇高石村4组富顺县**镇**村**组(小地名“****”)在建“****”高架桥上面,使用绳索将装有勒索信的被害人彭某某书包,投放到彭某某家中院坝,以彭某某生命安全为由、绑架为名,向彭某某家属勒索人民币18万元,后因被害人家属及时报案而未得逞。经鉴定,勒索信系李王所写。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王因收取赎金未果,窜至富顺县**镇**村**组**号贺**家中,趁贺某某熟睡之机,将其二楼卧室床头柜上一部黑色手机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李王采用手扶梯翻墙的方式,进入富顺县富世镇柑坳新街玲珑副食品店,盗走店内“中华”牌、“荷花”牌等香烟16条、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手机价值481元,被盗香烟16条价值3776元。案发后,已经将手机、香烟发还失主。
2020年1月10日,民警在富顺县**镇**街附近一无名豆花饭店内将被告人李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2、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
3、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
二、证人黄某某、明某某的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五、视听资料:光盘18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王故意使用羊角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王将被害人杀死以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其家属勒索钱款,因被害人家属报案未得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未遂追求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非法侵入他人家中和店铺,实施盗窃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对李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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