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李现红,绰号:“安库”,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沾益县**乡**村委会**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燕申,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现红、何燕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4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现红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街潇湘河边一垃圾房旁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了10颗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现红、何燕申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麒瑞假日酒店”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了净重0.9克的10颗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从李现红身上查获手机两部,何燕申身上查获手机一部,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及所购毒品。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王某某的证言;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被告人李现红、何燕申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现红、何燕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桩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之条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李现红、何燕申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被查获毒品已被扣押;
3、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