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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理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理,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李理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盗用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向自己的微信里转入人民币121040元,并全部挥霍。

被告人李理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0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理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理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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