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诉一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李琦,男,1989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陕西省延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院**单元**室,无业。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琦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晚,被害人王某甲邀请王某乙(另案处理)前往西安市电子一路“**记”餐馆参加聚餐活动。期间,王某乙、王某甲均大量饮酒并处于醉酒状态。聚餐结束后,王某甲送王某乙回家并进入王某乙位于**城**号楼**单元**室的住处。王某甲趁王某乙酒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5日零时许,王某甲醒来离开王某乙住处,王某乙怀疑自己钱包被王某甲拿走,随即下楼追上王某甲后二人又回到**室,王某甲脱光衣服欲与王某乙再次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乙拒绝并让其离开家中。王某乙先后联系侯某某、李琦并让二人来其家中将王某甲弄走。25时1时许,李琦在大量饮酒后来到王某乙住处,听王某乙诉说遭遇并目睹王某甲当时情况,因而情绪愤怒使用双脚对王某甲的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采取踢、踹等方式多次实施殴打,致王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后民警在王某乙家中将被告人李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物证;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琦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智泉
检察员:李宝玲
2018年11月20日
附:卷六册
注:被告人李琦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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