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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琼琼、李青青等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李琼琼,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灵宝市**镇**村**组**号。2013年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青青,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灵宝市**镇**村**组**号。2004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事先预谋后乘坐灵宝至三门峡客车窜至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区伺机盗窃。同日20时许,三人踩点中发现绣岭路**小区停电,遂进入该小区2号楼处。被告人秦某某在楼下负责望风,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进入1单元楼道行至6楼。被告人李青青采取敲门方式确认6楼东户家中无人后,负责在楼梯口望风。被告人李琼琼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防盗门锁打开,一人进入房屋主卧室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放在床头柜内的现金23000元人民币和一个金锁、一条金项链、一对金手镯共49克金首饰盗走。后三人乘坐出租车逃离。作案后被告人李琼琼分给李青青赃款2000元,分给秦某某赃款1000元,三人共同挥霍赃款4000元。次日,被告人李琼琼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在灵宝市弘农路猪娃市场一金银收购店卖掉后获得15000元赃款,后其将所有赃款挥霍。经陕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首饰每克360元。被盗现金和金首饰共价值40640元。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黄金首饰发票及证书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退赃笔录及追赃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同案人、盗窃现场、销赃地点等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琼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青青、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琼琼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至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青青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江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琼琼、李青青、秦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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