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1日期间,被告人李*先后在官渡区**购物中心**服装店内盗窃太平鸟牌酒红色上衣一件、太平鸟牌酒红色裙子一条;在官渡区**购物中心**服装店内盗窃了GAP牌浅蓝色牛仔裤一条;在**服装店内盗窃了FILA牌橙色帽子一顶;在**店内盗窃米白色女士衬衣一件;在官渡区**购物中心**店盗窃蓝色外套一件。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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