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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瑞华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李瑞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44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13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瑞华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瑞华在本区万顷沙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8月6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安隆路160号,盗得被害人冯某某的1块(价值人民币1800元)。

二、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垦长堤东路7-1,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白金项链1条(价值不详)。

三、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安村村委后侧安置楼3座,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462.81元)。

四、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福安东路12号1楼,盗得被害人陈某乙的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吊坠1块(共价值人民币8130.92元)。

五、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垦农场上涌路58号之一,盗得被害人郭某某的金戒指2枚(共价值人民币1627.29元)。

六、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垦长堤西路风10号,盗得被害人陈某丙的《新世纪的朝阳》邮票册1册、《祥龙纳福》珍藏册1册、《龙文物》邮票册1册(共价值人民币246元)。

七、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沙尾二村万顷沙花园15号,盗得被害人苏某某的翡翠观音2块、金属块1块、玻璃佛公1块、手镯2只、硬币3个(共价值人民币1314元)。

八、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长堤东路78号,盗得被害人陈某丁的金钥匙1枚、1件、玉质佛像1件(均价值不详)。

九、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粤海大道九涌段17号,盗被害人周某某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4枚、玉坠1件(均价值不详)。

十、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长堤西路289号,盗得被害人卢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手表2块、联想牌手机1台,其中1块手表和1台联想牌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9元。

十一、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红洋村委会临时办公点,盗得红洋村委会的佳能牌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2136元)、监控录像主机1台(价值不详)。

十二、2018年9月8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沙尾二村十二涌泗安路71号,盗得被害人冼某某的旧版人民币2套(价值不详)。

十三、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某某五巷57号北侧房屋,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永恒牌头盔1个(价值人民币86元)。随后,被告人李瑞华又在万顷沙镇五巷57号,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680元)。

十四、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新垦西路250号,盗得被害人黎某某的耳环3枚、戒指2枚、耳钉1枚、链坠1枚(共价值人民币9686.7元)。

十五、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瑞华在万顷沙镇沙尾二村泗安路105-1号,盗得被害人樊某某的戒指5只、耳钉1只、项链1条、吊坠1块、100张1953年第二套人民币、20张1953年第二套人民币(共价值人民币13386元)。

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瑞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瑞华实施盗窃15次,盗得财物可计算部分共价值人民币4479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缴获的赃物、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冯某强、陈某威等人的陈述。

3证人谢某珊的证言。

4被告人的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瑞华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25册。

3、扣押的涉案物品一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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