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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瑞才受贿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瑞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澄迈县公安局**派出所**,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本案由澄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瑞才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瑞才伙同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派出所**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派出所辖区的**、**、**等11个村民委员会及其部分村民小组举办“公期”、“外嫁女回娘家”等传统民俗节日过程中,非法收受蔡某甲、王某甲、徐某某等23人的贿赂款共计223400元,后为上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被告人李瑞才收受贿赂后,分别交给张某某136600元、**派出所**王某乙18000元、**派出所**李某甲10000元,被告人李瑞才分得18900元,剩下钱款交给**派出所的部分辅警以及支付平时吃饭、购买烟酒等费用。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派出所辖区的**村民委员会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蔡某甲的贿赂款60000元,后为**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5000元、张某某个人得款30000元,剩余钱款用于分给王某乙、李某甲和**派出所的部分辅警以及支付平时吃饭、购买烟酒等费用。

2.2016年12月某天、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6日、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村、**村等村民小组各自举办的“公期”、“外嫁女回娘家”等传统民俗节日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甲、徐某某、莫某某的贿赂款共计356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2700元、张某某个人得款5000元,剩余钱款除了用于分给王某乙、**派出所的部分辅警以及支付平时吃饭、购买烟酒等费用外,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3.2016年12月19至2016年12月21日、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9日、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等村民小组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丙、王某丁、李某乙的贿赂款共计245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500元,剩余钱款除了用于分给王某乙、**派出所的部分辅警以及支付平时吃饭、购买烟酒等费用外,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4.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4日、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8日、2018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村等村民小组各自举办的“公期”、“外嫁女回娘家”等传统民俗节日过程中,非法收受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蔡某乙的贿赂款共计236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1200元,剩余钱款大部分交由张某某使用。

5.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3日、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等村民小组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外嫁女回娘家”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李某丙、李某丁的贿赂款共计190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3000元,剩余钱款大部分交由张某某使用。

6.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3日、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分别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等村民小组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戊、王某己的贿赂款共计184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3000元,剩余钱款大部分交由张某某使用。

7.2017年11月4日、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4日、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分别举办“公期”、“外嫁女回娘家”等传统民俗节日过程中,非法收受彭某甲、彭某乙的贿赂款共计18000元,后为**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2600元,剩余钱款除了用于分给**派出所的部分辅警以及支付宵夜费用外,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8.2016年7月13日、2017年2月5日、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分别举办“回火”、“公期”、“外嫁女回娘家”等传统民俗节日过程中,非法收受龙某某的贿赂款共计9000元,后为**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上述贿赂款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9.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蔡某丙的贿赂款共计5900元,后为**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其中,被告人李瑞才个人得款900元,剩余钱款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10.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林某某的贿赂款5400元,后为**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上述贿赂款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11.2017年7月8日、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在澄迈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村等村民小组分别举办传统民俗节日“公期”活动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庚、王某辛的贿赂款共计4000元,后为上述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和关照,不进行依法查处。上述贿赂款张某某均让被告人李瑞才保管,张某某需要花费时便让被告人李瑞才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张某某使用。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瑞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张某某的家属及李某甲、王某乙分别向澄迈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56600元、10000元、2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关于李瑞才到案经过的说明、澄迈县公安局辅警信息采集表、编外用工人员清退通知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王某甲、徐某某、莫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瑞才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22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瑞才伙同张某某共同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瑞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瑞才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仕琨

书记员:王广勃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瑞才现羁押在海南省三江监狱;

2.调查卷7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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