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璨,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李璨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拘役二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璨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刑罚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九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漏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从江苏省边城监狱解回再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乙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10日被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璨在KTV喝酒唱歌时听他人说涉案人员骆某某(另案处理)讲其坏话,便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到淮安市淮安区轩V酒店找涉案人员骆某某,未果后,被告人李璨打电话给涉案人员骆某某,两人在电话中互相挑衅约架。涉案人员骆某某为逞强斗狠,在明知在与被告人李璨等人见面后可能发生斗殴的情况下,约被告人李璨在淮安区二里八大堆上见面。后涉案人员骆某某乘车至淮安区轩V酒店找证人李某某借刀,和证人李某某同在一起的证人杨某某劝阻涉案人员骆某某不要去和被告人李璨斗殴,涉案人员骆某某不听劝阻。涉案人员骆某某借刀未果后,便驾车至二里八大堆。被告人李璨则带领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乙携带三把砍刀,由被告人徐某乙驾车前往现场。到场后双方均持砍刀并发生争吵,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对涉案人员骆某某拳打脚踢实施殴打,在被告人李璨、被告人徐某甲持刀砍涉案人员骆某某时,被告人徐某乙持刀助威。后杨某某到达现场告知被告人李璨已报警,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三人闻后由被告人徐某乙驾车逃离现场。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涉案人员骆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璨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
1.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1. 涉案人员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1.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书;
1.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璨、徐某甲、徐某乙三人持砍刀聚众斗殴,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徐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4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璨、徐某甲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被告
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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