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生全,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郫都区**镇**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生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生全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附近,因邻里纠纷与李生全发生打斗,致李生全肺裂伤、肋骨骨折。经鉴定,李生全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生全在其住处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生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生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生全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898180****;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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