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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甲、李乙等3人虚假诉讼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李甲,女,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5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大学教师,住南昌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大道**号***********号楼***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王某某、李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 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甲借款50万元, 后王某某无力偿还该笔50万元的借款。

王某某、张某某在南昌市****有二套房产4001室和4002室,该二套房产面积500多平米,但该房产在交通银行江西分行有600余万的抵押贷款。

李甲、王某某经过商量,欲以该房产抵偿王某某所欠李甲的50万借款,交通银行的贷款由李甲归还,李甲另外补偿王某某30万元。因为王某某在外还有其他债务,为了获得以上二套房产的首封权,李甲、王某某共谋通过虚构民事诉讼的方式使李甲顺利获得****4001、4002室房屋首封权。双方约定以2015年的一次由王某某向李甲所借的3007500元过桥款(该款只借用了几天就己归还)为基础, 由李甲、王某某伪造借条, 李甲准备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 共同伪造了一笔3007500元的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李甲名下房产限购,李甲便找来其弟弟李乙,李乙又找来其朋友艾某某(另案处理), 李甲告诉李乙、艾某某实情后,要求王某某将以上虚假的3007500元欠款的出借人伪造成李乙、艾某某,并指使李乙、艾某某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欠款3007500元未归还。

2017年5月8日,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011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00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7年5月24日下午14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并形成调解笔录, 王某某、张某某、李乙、艾某某均在法院均证实该笔虚构债务未归还, 致使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下达2017赣0112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 认定王某某、张某某应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归还李乙、艾某某借款3007500元。2017年6月12日,李甲指使李乙、艾某某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张某某无钱偿还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导致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将王某某、张某某名下****4001、4002两套房屋以5329000元进行公开拍卖, 后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后犯嫌疑人李甲指使李乙、艾某某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4001、4002两套房屋以5329000元抵偿给李乙、艾某某, 因以物抵债价格低于该两套房屋在交通银行江西分行贷款余额,交通银行江西分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4月1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赣01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该案执行文书。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传唤后到案。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乙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甲、王某某、李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结果等书证;

2证人罗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甲、王某某、李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甲、王某某、李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王某某、李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被告人李甲、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情节,李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甲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乙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桂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被告人王某某、李乙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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