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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甲正)(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74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苏A*****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蒙城县***国道328km+200m*集北路段时,与自北向南由戴**驾驶的皖S*****小型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皖S*****车内乘客戴**、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李**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戴**询问笔录;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等;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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