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留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留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李留超两次到济源市**办事处**胡同**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冯某某的黄金首饰及200元现金盗走,后将黄金首饰以18510元卖给商业城金得利饰品店老板詹某某。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25329元。案发后,李留超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2020年4月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留超到济源市**办事处**夜市摊公厕附近,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电动轿车仪表盘上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后以1600元卖给牛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留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留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1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留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留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留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留超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