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登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贵州省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荔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登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日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登兴到被害人潘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租房内,偷走潘某某放在租房的1部VIVO S1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8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登兴将被盗手机归还放在潘某某租房门口。
2.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登兴到被害人廖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室租房内,偷走廖某某放在床上的1部OPPO R11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登兴到被害人蔡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号楼租房处,偷走蔡某某放置于床头的1部OPPO X23手机、1部VIVO Y97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70元。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80元。现被盗VIVO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荔城区黄石镇工艺美术城附近抓获被告人李登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廖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登兴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登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登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8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登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登兴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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