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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登兴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李登兴,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登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李登兴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楼的出租房内,偷走被害人覃某某的一部紫色外壳华为nova7手机、两条项链、两对耳环、一个戒指、一块手表、一块玉吊坠及现金20元。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9元。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李登兴处依法扣押两条项链、两对耳环、一个戒指、一块手表、一块玉吊坠。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登兴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登兴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一部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银首饰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登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登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登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登兴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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