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李白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15年11月、2016年7月分别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白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白洋从重庆市南岸区康田小区回其位于巴南区李家沱住处的途中,经过南岸区弹广路加油站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李白洋遂将该车盗走并推至附近的康田小区车库。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20年12月29日,民警将被告人李白洋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白洋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5.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白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白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白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白洋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白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白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白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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