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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皮沙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皮沙,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91********,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1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皮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皮沙去到博罗县**镇**大道**号**公寓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公寓一楼休息间沙发上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置在沙发枕头下面的一部VIVO X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22元)盗走。同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皮沙去到博罗县**镇**路**号**公寓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公寓一楼前台熟睡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Iphone 7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皮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现又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皮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李皮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皮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李皮沙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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