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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益初、黄日晶等10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李益初,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日晶,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将,曾用名郑慈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大厦**幢**室(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共同出资结伙利用手机在微信群组建名为“魔都”的微信赌博群,纠集曾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利用抢微信红包以红包尾数为中奖号码的方式进行赌博,以从中营利,并由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负责经营。期间,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召集被告人黄某甲到赌博群帮忙,负责拉拉手到赌博群;雇佣被告人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为赌博群财务,负责赌博群赌资的结算;雇佣被告人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为赌场拉手,负责拉参赌人员进赌博群;雇佣闫某某(已判刑)为赌场车手,负责发供赌博使用的微信红包。经查,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日,该微信赌博群收取赌客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607525元;被告人李益初从中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黄日晶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郑将获利人民币48万元、黄某甲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戚某某获利人民币25752元、被告人陈某乙获利人民币26640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人民币14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信息、交易明细、个人账户对账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

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李某甲、黄某乙、吴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丙、徐某某、翁某某、赵某某、曹某乙、郑某甲、李某丙、周某某、郑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某、戚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赌博群电子账单、账单详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通过微信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陈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益初、黄日晶、陈某甲现均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郑将、黄某甲、曹某甲、金某甲、戚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郑将1500577****、黄某甲1381978****、曹某甲1585876****、金某甲1367640****、戚某某1501458****、陈某乙1368889****、刘某某1305947****

2.案卷伍册。

3.《询问笔录》壹份肆页、《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壹份壹页、《支付宝转账记录》壹份叁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拾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叁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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