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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盛福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盛福(外号“光头”、“猪根里”、“足根里”),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71205051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家,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楼。1998年1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及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2019年10月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盛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10月,罗某甲三次到被告人李盛福的住处(经开区枫庐新天地B区2栋1楼)向其购买毒品。2019年7月31日下午花300元(从之前借给李盛福的1000元中抵扣)购买了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2019年9月28日晚上和10月8日晚上均微信转帐500元给李盛福分别购买了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其中 10月8日购买的毒品有一粒半麻古(重0.1克)和一小包冰毒(重0.3克)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夏某某七次到被告人李盛福住处(经开区枫庐新天地B区2栋1楼)向其购买毒品,交易时均通过微信转帐毒资。2018年12月18日花1000元购买了4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1月5日花500元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1月24日花1000元购买了4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3月13日花500元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5月30日花900元购买了4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7月6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9年10月8花500元购买了2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3.2019年10月9日凌晨,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李盛福,在其居住的小区(枫庐新天地B区)向李盛福购买了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

4.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陈某某九次向被告人李盛福购买毒品,交易主要通过微信二维码面对面扫码支付毒资。2018年12月12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9年1月27日花400元购买了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2019年2月8日花600元购买了3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2019年2月17日花900元购买了5粒麻古和0.5冰毒,2019年3月6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9年3月13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9年3月14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9年5月12日花300元购买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9年9月11日,陈某某在李盛福住处花500元购买了3粒麻古和0.2克冰毒,并将其中的3粒麻古和0.1克冰毒以同样的价格转卖给了罗某甲,2019年10月9日民警从罗某甲随身携带的钱包中查获其未吸食完的1粒半麻古(重0.1克)和少许冰毒(重0.3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盛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并依法扣押麻古2.5克(共27粒)、冰毒2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搜查、人身检查、称量、辨认等笔录;

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

5.证人罗某甲、罗某乙、夏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李盛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盛福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约13.1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盛福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文书卷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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