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盼,曾用名彭左权、牟聪,诨名盼盼,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盗窃行为,2012年7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25日、2014年9月24日、2016年5月9日、2018年10月29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李盼步行至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附近一民房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电动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10元。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及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及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盼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盼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盼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盼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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