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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真故意杀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真,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真因家庭纠纷对其前妻罗某某心生怨恨,2020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真随身携带一把菜刀至徐州市铜山区淮河西路罗某某下班途中等候,后在路南侧“八戒烧烤城”门前遇到骑电动车回家的罗某某,遂提出找地方交谈,遭到拒绝。罗某某看到李真包内露出的菜刀后,停车步行躲避,李真骑行跟随、纠缠,二人在道路两侧周旋。数分钟后,罗某某躲至**路**号“**办公用品”商店内,李真气愤之下,停车取出菜刀进店追逐,后持菜刀对罗某某头部挥砍数刀,罗某某挣脱后跑开,李真追至店外被此时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罗某某头部刀砍伤致头皮创口累计长度30.0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罗某某右顶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菜刀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证人万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真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真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真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扣押的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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