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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睿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李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村**号楼**号,无业。2001年3月7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月9日裁定假释。2004年8月6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的抢劫罪一年又七个月零六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释放。2009年12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16日释放。2013年9月23日因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睿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李睿入住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寺门巷2号千里缘宾馆302房间。次日12时许,李睿因房间设施、房费等问题与宾馆经营人陈某某在302房间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李睿持刀在陈某某身上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后李睿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登记;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6、证人证言等;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睿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睿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睿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2018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叁册、照片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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