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李睿,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71977********,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门**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睿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睿明知自身不具备废塑料进口、加工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国外订购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并委托他人以伪报国内收货人信息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经统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李睿使用上述方式运输进境废塑料共计724.05吨。
案发后,被告人李睿被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睿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睿使用其他单位的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璟昱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睿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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