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40号
被告人李知云,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知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知云在本市白云区**街**村**物流园**栋**公寓**号房内,盗得王某某现金若干元;
2020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李知云在本市白云区**街**村**物流园**门旁的**超市,以撬门的方式意图入内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董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
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李知云在本市白云区**街**村**物流园**栋**档**便利店,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若干元及食品等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知云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知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知云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知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知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知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李知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知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6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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