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硕、黄金平抢劫罪)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硕,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金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硕、黄金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李硕和黄金平共同预谋抢劫获取钱财,并为实施抢劫购买透明胶带和线手套作为工具。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硕和黄金平商定抢劫野的司机,便开始在东兴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7时25分,被告人李硕和黄金平为抢劫钱财在东兴区锦江酒店外马路上搭乘由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一辆大众桑塔纳轿车,诱骗熊某某开车经汉安大道、长江大道等路段前往田家镇正子坝。当日18时许,当车行驶至田家镇正子坝村正子坝附近路段时,李硕故意让熊某某停车靠边,黄金平假装使用手机支付车费以吸引熊某某注意,李硕趁机使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勒住熊某某颈部,黄金平便使用胶带缠绕熊某某嘴部,熊某某极力挣脱欲开车门逃离,李硕便使用安全带继续勒住熊某某颈部,黄金平到驾驶座位外使用拳头对熊某某进行殴打并和李硕合力将熊某某控制在座位上。而后黄金平返回副驾驶座位和李硕继续控制熊某某,熊某某再次极力挣脱欲开车门逃走,李硕便继续使用安全带勒住熊某某,黄金平再次到副驾驶座位外使用拳头对熊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熊某某再次控制。在此过程中,二人从熊某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329元,熊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nova31手机遗落在车上。在二人继续在控制熊某某的时候,旁边有其他车辆经过,熊某某便极力挣脱下车呼救,黄金平便趁机下车逃离现场,李硕则驾驶该车逃窜至东兴区太安乡后弃车逃跑。

经鉴定,大众桑塔纳轿车的鉴证金额为232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受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硕、黄金平的供述;

4.视侦信息研判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硕、黄金平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硕、黄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硕、黄金平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检察官助理:夏浩凯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硕、黄金平现被羁押在隆昌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宗扫描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二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