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李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路**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4年6月1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28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费炀,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街**号**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王某甲、费炀、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2日至4月30日,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中午,张某甲、罗某甲(绰号“罗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和被告人李磊电话联系时,听李磊说最近到一伙荆门“老爷公司”的人在大冶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了二万多元后,便怀疑这伙“老爷公司”的人与之前在阳新县开赌场玩假导致自己参赌输钱的是同一伙人。张某甲、罗某甲便要求李磊当天晚上到赌场后将赌场位置通过手机定位告知他们,并准备过来确认后讨要说法。
2019年11月25日晚,张某甲、罗某某通过石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王某甲、章某某、柯某甲(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匕首、锄头等凶器,根据被告人李磊所发送的定位,分别驾乘四辆小车,从阳新县城关赶往由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吕某某等人在大冶市**街办**村一铁棚内开设的赌场。当晚20时许,被告人费炀接石某某电话后驾车到路口将张某甲等人带至该赌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等先进入赌场,并安排被告人章某某等人在赌场门口守候。石某某拿出2万元到赌场参赌押“庄”,结果输掉,随即石某某大喊说发牌人玩假。在赌场外等候的罗某甲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冲进赌场,赌场内设赌、参赌人员一哄而散。被告人李磊与张某甲、罗某甲、石某某等人将开设赌场的刘某乙和“老爷公司”的陈某某抓住,并在赌场小屋内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因没有抓到“老爷公司”的其他人,罗某甲等人发泄情绪,赶至停车场持砍刀等工具将“老爷公司”的人开来的三辆小车玻璃砸破。前两日在该赌场参赌并输掉十万余元的柯某乙(另案处理)接吕某某电话赶来,因担心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柯某乙叫张某甲、李磊等人将陈某某、刘某乙带离赌场。随后柯某乙驾车带路,被告人李磊、王某甲、章某某等人强行将陈某某、刘某乙带至**街办**祠堂。而后开设赌场的王某某、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夏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等人,先后被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拦截并带至**湾祠堂内。被告人费炀开李磊的小车载罗某甲、何某某从赌场赶至该祠堂。在**湾祠堂内,被告人李磊用木凳殴打王某某、夏某某、刘某乙等人,王某甲(持匕首)、章某某、罗某甲等人也分别对刘某乙及“老爷公司”的人拳打脚踢,石某某等人对发牌机进行了验证,被告人费炀站在祠堂门口观望。
此后,因有人说看到警察过来,张某甲、柯某乙及被告人李磊、王某甲等人又将刘某乙和“老爷公司”的人带到**湾祠堂后面山坡处,再次殴打上述人员。期间,“老爷公司”的张某某联系其大冶的朋友朱某某过来讲和。朱某某过来后,柯某乙提出其和朋友前两天在该赌场输掉十几万元,张某甲等人提出在王某某之前在阳新开设的赌场输掉十几万元,要求王某某等“老爷公司”一方退还赌博玩假赢的钱才能将他们放走。王某某等人担心自身安全,共凑齐12万元现金交给柯某乙,通过银行卡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李磊。201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柯某乙、张某甲及被告人李磊等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王某某等人放走,并分别离开,被告人费炀驾车接李磊、何某某返回阳新。王某某等人退还的14万元,张某甲、石某某等分得5.8万元,被告人李磊分得2万元,柯某乙一方分得6.2万元。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等人车辆被毁损价格为3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转账截图、被砸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柯某乙、吕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秦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磊、王某甲、费炀、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王某甲、费炀、章某某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王某甲、费炀、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磊、费炀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磊、王某甲、费炀、章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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