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乡**村**排**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8年7月1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5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磊因生活和工作问题对被害人李某甲心存不满,于2018年7月19日12时33分从任丘市连城购物平价超市购买水果刀一把,回到其工作的任丘某某有限公司后,先后两次将公司电闸关闭。当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得知公司停电一事后,持铁棍找李磊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在二人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先后将李某甲、李某乙扎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锐器伤及胸腹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果刀,T恤等物证;
2. 任丘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华北石油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书证;
3. 李某丙、袁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李磊的供述与辩解;
6. 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7. 任丘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8.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征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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