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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24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乡**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5日至6月3日、2019年7月2日至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25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北京户口、车牌为由,在北京市大兴区、昌平区、石景山区,分别骗取事主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沈某某人民币25万元、韩某某人民币24万元、徐某某人民币21万元、刘某某人民币24万元、李某某人民币13万元、章某某人民币11万元、向某某人民币125万元、尚某某人民币40万元、王某乙人民币3万元,共计诈骗人民币306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月5 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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