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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磊诈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磊,男,1985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李磊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磊以帮管某甲找关系将其父亲管某乙从监狱里面保外就医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管某甲人民币95000元用于挥霍、还账。后被害人管某甲多次催要,被告人李磊退还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管某甲陈述;

3.被告人李磊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磊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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