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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磊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李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本市碑林区**路**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因案情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中旬,被告人李磊与付某某相识,2015年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李磊自称与相关部门领导熟识,虚构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外甥女)办理西安体育学院的工作,以及为被害人葛某某(付某某朋友)的朋友办理孩子铁一中入学的事实。并在本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体育训练中心员工宿舍内,用新的手机号分别冒充西安体育学院人事处处长及铁一中领导,与陈某某和葛某某联系,称工作及入学的事宜已办好。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李磊通过付某某向陈某某收取办事费用共计63000元,通过付某某向葛某某收取办事费用50000元。2019年11月26日,李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主查询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装修协议、支付宝转账单、家具购买票据、电话追记等;

2、被害人葛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磊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李磊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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