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磊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磊因涉嫌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涉嫌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磊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孟某甲、闫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磊,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磊与李某某、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南京市浦口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车辆抵押、变卖、房产抵押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徐某某、孟某甲、闫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8349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08000元,实际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549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车辆抵押借款的手段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8500元。

2.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车辆抵押的手段骗取彭某某人民币手19500元,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3.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让徐某某帮助赎回车辆变卖还钱的手段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4000元。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磊与李某某、蔡某某在徐州市睢宁县李集镇,以车辆抵押的手段从陈某甲骗取人民币30000元,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5.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车辆抵押的手段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6500元,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6.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磊与李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车辆抵押的手段骗取姚某某人民币28000元,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7.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李磊与李某某、蔡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以车辆抵押的手段骗取孟某甲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4000元。

8.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磊与李某某、蔡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以蔡某某房产证抵押的手段骗取孟某甲人民币29990元。

9.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以买卖车辆的名义骗取闫某某人民币47000元。

10.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利用伪造的虚假合同将苏A2****号凯迪拉克轿车质押给徐某某,骗取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徐某某、孟某甲、闫某某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车辆质押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借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姚某某、袁某某、王某甲、孟某乙、庄某某、陈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闫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磊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振中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磊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