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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祥凯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祥凯,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2********,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道**房**期**栋**楼**号。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流井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祥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李祥凯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学苑街街“小时光网咖”,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于桌面上充电的一部蓝色的华为Nova3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22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手机价值725元。

2.2020年7月1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李祥凯从“小时光网咖”离开后,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学苑街街“动感地带网咖”一小房间,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于身体左侧的一部银色小米CC9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5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四川联立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手机价值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户籍证明、赃物寻找情况说明、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成都神康癫痫病医院病历资料、电子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情况说明等;

二、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李祥凯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五、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小时代网咖”“动感地带网咖”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祥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祥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祥凯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祥凯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祥凯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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