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
被告人李祥,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5经我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祥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祥在本市南厂路着警用服装和标识,以违章为借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本铃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6元)骑走。李祥将车骑到南厂路美福酒店附近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漆某某撞倒并自称是交警八大队的。群众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李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李祥的刑事责任。李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外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筑煜
2014年3月11日
附:一、被告人李祥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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