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福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8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1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福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8月26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日。
辩护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东海县**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8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赣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登贵,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福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1、被告人李福建于2016年间,伪造“大庆市让胡路区**局**专用章”1枚、“重庆市合川区**局**专用章”1枚,并向王某乙(已判刑)出售谋利。
2、被告人李福建于2018年2月至7月间及2018年9月至12月间,分别租用东海县牛山街道翡翠湾小区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联合村民房作为制假窝点,并通过微信联络,先后伪造大量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向下游客户出售谋利,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鉴定,侦查机关从两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姓名为董某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姓名为史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均系伪造;“东海县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东海县**管理处”印章、“东海县**管理局”印章、“东海县**登记专用章”印章、“东海县**局**专用章”印章、“东海县**登记专用章”印章、“东海县**局”印章、“张家口市宣化区**管理局”印章、“张家口市**局**专用章”印章、“张家口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张家口市宣化区**局**专用章”印章共计14枚均系伪造。
经查证,下列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已出售谋利:
1、双方姓名分别为姬某某、贺某某的离婚证1本。
2、姓名为唐某某的内科技师资格证书1本。
3、所有人为牛某某的房产证1本。
4、所有人为富某某的房产证1本。
5、所有人为王某丙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1份。
6、所有人为姚某某的房产证1本。
7、双方姓名分别为胡某某、李某甲的结婚证1本。
8、姓名为代某某的教师资格证1本。
9、车辆号牌分别为冀GC****、冀GB****的机动车行驶证各1本。
10、车辆号牌为冀GB****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
11、双方姓名分别为梁某某、李某乙的离婚证1本。
12、“**县财政局”印章1枚。
13、车辆号牌为晋MM****的车辆年检标贴1付。
14、姓名为仲某某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1本。
15、双方姓名分别为安某某、艾某某的结婚证1本。
16、姓名为冀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本。
17、姓名为尹某某的张家口市居住证1份。
18、双方姓名分别为庞某某、祁某某的离婚证1本。
19、姓名为王某丁的厨师执业资格证书1份。
20、姓名为刘某某的房产证1本。
21、姓名为夏某某的货运资格证1份。
22、双方姓名分别为张某某、王某戊的离婚证1本。
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仍帮助李福建通过快递向下游客户发送。其中,倪某某参与发送了上述1-8起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王某甲参与发送了上述9-14起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刑初432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涉案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马某某、包某某、贺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福建、倪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文)字(2018)61号、(2019)1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东公物鉴(法物)字(2018)220845号物证鉴定意见、涉案协查证明、情况说明等;
5.东海县公安局东公(刑)勘(2018)118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东公(网)勘(2018)076号、(2019)002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被告人李福建于2018年2月至7月间及2018年9月至12月间,分别租用东海县牛山街道翡翠湾小区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联合村民房作为制假窝点,并通过微信联络,先后伪造大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向下游客户出售谋利,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鉴定及核实,侦查机关从两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的加盖“南京**学院”印章的姓名为万某某的毕业证书、加盖“北京**大学”印章的姓名为吴某某的毕业证书、加盖“中国**大学”印章的姓名为刘某丙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加盖“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宜化区**专用章”印章的姓名为陈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印章及“东海县**中学”印章、“东海县**学校”印章、“东海县**联合会”印章、“江苏省东海县**学校”印章、“东海县**实验学校”印章、“东海**医院发票专用章”印章共计13枚均系伪造。
经查证,下列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已出售谋利:
1、加盖“赤峰市**中学”印章的高中毕业证书1本。
2、加盖“涿鹿县**教育中心”印章的姓名为付某某的毕业证书1本。
3、加盖“河北**大学”印章的姓名为陈某乙的毕业证书1本。
4、加盖“张家口市**中学”印章的韩某甲毕业证书1本。
5、“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专章”印章1枚。
6、加盖“山丹县**中学”印章的姓名为唐某某的毕业证书1本。
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是李福建伪造的证件,仍然帮助其向下游客户发送。其中,上述1-3起伪造证件为倪某某帮助发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涉案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韩某甲、史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万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福建、倪某某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文)字(2018)6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意见、涉案核查结果等。
三、伪造身份证件
被告人李福建于2018年9月至12月间,租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联合村民房作为制假窝点,并通过微信联络,先后伪造大量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及公民身份证件等向下游客户出售谋利,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从该制假窝点现场查扣的姓名为“石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系伪造。
经查证,被告人李福建于2018年2月至7月间及2018年9月至12月间,分别租用东海县牛山街道翡翠湾小区及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联合村民房作为制假窝点,并通过微信联络,先后伪造下列身份证件并出售谋利:
1、姓名为宗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2、姓名为欧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3、姓名为骆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4、姓名为高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5、姓名为白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6、姓名为韩某乙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张。
7、姓名为李某丙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
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证件,仍帮助李福建通过快递向下游客户发送。其中,倪某某参与发送了上述1-3起伪造的证件;王某甲参与发送了上述第4起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姓名为“石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涉案姓名为“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2.东海县公安局扣押涉案物品清单、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3.被告人李福建、倪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东公(2019)居证鉴第001号居民身份证鉴别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建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故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和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故意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伪造身份证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伪造身份证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福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福建、倪某某一人犯三罪、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方
附:1.被告人李福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04869****、18360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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