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李福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0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4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0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长兴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1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福林、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福林在安徽省广德市开发区**炮厂、**茶厂、**饭店、长兴县**镇**村滑草场等地附近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至少30场,每场参赌人数至少10余人,赌客邹某某、余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抽头渔利至少5万元。前期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10场,抽头渔利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李福林抽头至少6场,抽头渔利1万元并全部交给李福林,刘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现查明部分场次如下: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福林、王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市开发区**饭店附近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林某某、邹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王某某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
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福林、王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市**炮厂附近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林某某、潘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王某某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
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福林、王某某在安徽省广德市**炮厂过去废旧厂房附近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邹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抽头渔利至少3000元。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福林在安徽省广德市祠**茶厂处广玉兰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林某某、邹某某、董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期间由刘某某帮助李福林抽头,李福林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福林在安徽省广德市**炮厂附近废旧厂房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林某某、董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
6、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福林在**镇**村滑草场附近树林内开设“摇单双”赌博场子,林某某、邹某某、潘某某、董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李福林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林某某、潘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董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福林、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林、王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李福林抽头渔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福林前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福林、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霞
检察官助理 王逸雯
2020年7月7日
附:
被告人李福林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981723****)、刘某某(联系电话:1362582****)均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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