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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福金、马惠、秦晓婷组织卖淫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福金,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松北区**会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小区**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老莱镇**村**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秦晓婷,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松北区**会馆**,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区**村**组**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惠,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松北区**会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街**区**栋**单元**层**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2020年2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李福金涉嫌组织卖淫罪、秦晓婷、马惠涉嫌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7日、5月22日将被告人李福金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7日、6月1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0日将被告人秦晓婷、马惠涉嫌组织卖淫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18日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辉煌商务会馆,卖淫女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会馆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哈尔滨市松北区金碧辉煌商务会馆股东被告人李福金为实际经营控制人、被告人马惠负责财务管理并结算卖淫费用转账、被告人秦晓婷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经审计:哈尔滨市松北区金碧辉煌洗浴会馆2019年5月31日至7月20日销售开心一百项目获利金额为人民币228,2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福金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抓获;被告人秦晓婷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抓获;被告人马惠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洗浴手牌等物证;

2.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账本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福金、秦晓婷、马惠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黑龙江省龙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金、秦晓婷、马惠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福金系主犯,被告人马惠、 秦晓婷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福金、秦晓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被告人李福金五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惠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晓婷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苏军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李福金、秦晓婷现分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惠现监视居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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