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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秀强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秀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街道**村**队**号。2012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秀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秀强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第二十一中学路口附近,乘被害人柏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该处慢行不备之机动手盗得被害人放在上衣右口袋苹果牌IPHONE8 PLUS 64G移动电话1部(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2263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秀强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门口被抓获归案。查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财物等物证(照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秀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秀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秀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秀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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