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秀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秀强去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第二十一中学路口附近,乘被害人柏某某骑自行车途经该处慢行不备之机,动手盗得被害人放在上衣右口袋苹果牌IPHONE8 PLUS 64G移动电话1部(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2263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秀强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门口被抓获归案。查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财物等物证(照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秀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秀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秀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秀强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13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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