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秀秀,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地如皋市**街道**居**组**号,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秀秀曾因殴打他人,分别于2006年5月24日、2006年10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10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1月24日、2010年12月2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2年4月27日、2013年7月30日、2014年11月10日、2017年3月17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秀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秀秀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秀秀,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秀秀于2020年8月10日7时许,至海安市**广场**银店,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柜台内的6对纯银耳坠。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574元。
案发后,海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李秀秀住处扣押了6对纯银耳坠,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物证耳环(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秀秀的供述和辩解;
5.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海安市公安局接收的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秀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雨春
检察官助理:罗玉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秀秀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