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秋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4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该曾于2014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秋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李秋成骑电动车来到昌黎县吉祥尚府小区附近,进入**装饰公司门店,趁该门店无人之机,从该门店前台盗窃中华牌(硬)香烟十条。2020年5月26日,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十条中华牌香烟价值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光盘一张;被告人李秋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秋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一般累犯,且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应对其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莉
检察官助理:刘宗玮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秋成现在家中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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